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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社抗疫政策·用人单位篇 1

  • 发布时间:|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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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用人单位



政策措施


1.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一对一”服务。各地要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明电〔2020〕7号)第一条)


2.强化岗位归集发布。各地要精准摸清辖区内企业开工复工情况,迅速建立企业岗位统一归集发布制度。对已复工的企业,定期了解企业用工情况和招聘计划,及时采集招聘岗位信息并向省级集中。对暂未复工的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动态掌握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2号)第八条)


3.加强返岗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节后新招员工较多的企业作为防控重点,督促企业加强员工体温监测,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发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要立即送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明电〔2020〕7号)第二条)


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70%。在2020年3 月底前将本地第一批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位。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2号)第一条)


5.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2号)第三条)


6.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2号)第四条)


7.完善远程技能培训体系。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将全部理论课程由线下集中授课转为线上学习,课时要求不变,实训和结业考核部分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线下完成,相关培训补贴按现有政策标准执行,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2号)第六条)


8.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线上培训。鼓励符合规定的各类职业培训主体(含企业培训中心、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下同)根据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和学时要求,制定线上培训实施方案,通过自有培训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等途径,搭建线上培训课堂,积极组织教师有针对性地撰写教学计划,帮助各类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20〕20号)第一条)


9.加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业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预拨按原有规定执行。相关培训补贴按现有政策规定执行,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职业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开展情况可作为机构升级、质量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20〕20号)第二条)


10.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1)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湘人社规〔2020〕3号)第一条第(一)点)


(2)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湘人社规〔2020〕3号)第一条第(二)点)


(3)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湘人社规〔2020〕3号)第二条)


11.加大以工代训补贴力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2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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