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关于征求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章程修订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0-12-01
  • 浏览次数:|  892次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会工作,我们组织对《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局部修改。现将《章程》修改稿发给大家,请各单位认真学习研究,结合企业自身发展和行业特点提出意见和建议,于12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张玉琴  

联系电话:0731-8223057713467500258

电子邮箱:29855235@QQ.com

附件: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章程(修订稿)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2020年12月1日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教育科研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构建优美生态环境,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立足湖南,面向全国,不断夯实全省园林一盘棋格局,创新形成具有湖南特色的品牌工作,不断增强在全国园林绿化行业内影响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长沙市高升路和馨佳园5栋2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园林绿化关联企业和从业人员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应急措施的建议,积极参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标准等制定。

(二)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参与各地园林绿地保护、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和论证。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业务培训、展览展销,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健全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行业经营行为,监督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行业争先创优活动,发挥争先创优模范示范效应,提升企业品牌效应,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指导企业参入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评优评奖项目评选,开展本省优质工程、信用评价等工作。

(五)整合、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信息统计、分析,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提供及时优质信息。

 (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培育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行业内各种技术、科技展览,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七) 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关心园林绿化职工政治、业务和生活。

(八)加强交流合作,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培育优秀企业,从专、精、强下功夫,引导企业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指导和组织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广泛开拓市场。

(九)根据发展需要,兴办非营利性、服务性经济实体,促进协会自我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单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协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照标准,按时缴纳本年度会费。上年度未缴纳部分一并补交。会员单位每年6月30日前,应向协会缴纳本年度会费。

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2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6000元/年;

会员单位:4000元/年;

在协会开展大型活动时,会员单位自愿支持协会工作,可交纳特殊会费,会费金额不限。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行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人员应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并审议协会常设机构的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审查批准新会员,处理申请退会和违背章程的问题;

(六)决定设置或调整协会常设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任命和调整工作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解释协会章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采用轮值会长制度,每届选出五位轮值会长,一位轮值会长任期一年。轮值会长任期内行使会长职权,非任期内行使副会长职权。

 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也可以连任,须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执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和提议有关人事任免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决定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及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  月  日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正式实施。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现行的《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从2016524日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至今,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根本保障。

近年来,我省园林绿化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做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入新时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各行业融合协调发展成为常态,园林绿化产业链、供应链发生结构性变化,新业态、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为了满足行业客观需要,更好服务会员,助力我省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我们在认真总结协会各方面工作经验,广泛的听取会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章程》进行局部修改。

几点说明:一、坚持政治站位,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紧扣新发展理念对第三条协会的宗旨进行修改增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构建优美生态环境,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等内容。

二、对第二章业务范围进行综合整理。主要从:(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参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标准等制定;  

(二)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四)培优创先,提升企业竞争力;

(五)更好发挥网络平台作用;

(六)推广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展展会等;

(七)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关心从业人员;

(八)促进交流合作,践行走出去战略;

(九)考虑到协会的发展,可以根据实际兴办非营利性、服务性经济实体,促进协会自我发展。

三、参照行业惯例,理事会每届任期调整为五年,轮值会长调整为5位。法人修改为执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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