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教育科研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促进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构建优美生态环境,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而努力。立足湖南,面向全国,不断夯实全省园林一盘棋格局,创新形成具有湖南特色的品牌工作,不断增强在全国园林绿化行业内影响力。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党的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175号麦芒国际1号楼17层17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园林绿化关联企业和从业人员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应急措施的建议,积极参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标准等制定。

(二)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参与各地园林绿地保护、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和论证。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业务培训、展览展销,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健全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行业经营行为,监督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行业争先创优活动,发挥争先创优模范示范效应,提升企业品牌效应,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指导企业参入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评优评奖项目评选,开展本省优质工程、信用评价等工作。

(五)整合、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信息统计、分析,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提供及时优质信息。

(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培育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行业内各种技术、科技展览,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七) 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关心园林绿化职工政治、业务和生活。

(八)加强交流合作,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培育优秀企业,从专、精、强下功夫,引导企业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指导和组织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广泛开拓市场。

(九)根据发展需要,兴办非营利性、服务性经济实体,促进协会自我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协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照标准,按时缴纳本年度会费。上年度未缴纳部分一并补交。会员单位每年6月30日前,应向协会缴纳本年度会费。

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2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6000元/年;

会员单位:4000元/年;

在协会开展大型活动时,会员单位自愿支持协会工作,可交纳特殊会费,会费金额不限。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解释协会章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采用轮值会长制度,每届选出五位轮值会长,一位轮值会长任期一年。轮值会长任期内行使会长职权,非任期内行使副会长职权。

 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决定和提议有关人事任免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决定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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