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城市申报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5、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2、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3、直辖市的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Ⅱ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
(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
(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
(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详见附表2)。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数据处理分析。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同意。
5、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