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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 发布时间:|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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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2025年12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修改 自1998年6月2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城区内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城区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城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或者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坏树木花草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目标;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化指标;

  (四)各类绿地规划;

  (五)道路绿化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八)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

  (九)绿化近期建设规划;

  (十)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绿地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有关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兼顾城市防洪需求,配套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区域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区域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资金,用于配套绿化建设。安排配套绿化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科学管护措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因城市绿地调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程序进行,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在城市城区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树木。

  城市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及公民生命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禁止损坏、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罚款不得超过五千元;在经营活动中,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十五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树木花草包括竹等其他植物。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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