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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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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园绿协〔2020〕3号


各会员单位、市州园林绿化协(学)会: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全面反映我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水平,我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原《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湘园绿协〔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优质工程评分标准及申请表.zip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2020年4月30日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增强企业精品意识、品牌意识,推动我省城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为生态强省、美好湖南建设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以下简称优质工程)是我省园林绿化工程的最高荣誉奖,评审工作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实施。评选对象为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会员单位承建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鼓励会员单位申报外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暂不开展外省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评选。

第三条  优质工程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会员企业自愿申报。

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省内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评选数量不超过50项,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不超过30项。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评选活动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规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优质工程评选规模: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评选规模

1、绿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包括: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广场(绿地率≧35%)等;具有一定规模的风景游憩绿地(主要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园林绿地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态修复地绿化。

2、道路绿地率≧30%,达到林荫路要求,长度大于1000延米或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河岸)园林绿化工程;具有一定规模的绿道。

3、绿化面积大于500平方米,集中绿化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屋顶园林绿化工程。

(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评选规模

1、绿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广场(绿地率≧35%)等养护工程。

2、道路绿地率≧30%,达到林荫路要求,长度大于1000延米或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河岸)园林绿化养护工程。

第五条 申报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1、符合工程项目相关建设规定和程序;

2、工程建设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

3、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以绿道、湿地公园等申报的项目,还需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绿道规划设计导则》、《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4、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周年以上的养护期。

(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

1、按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公开招标项目;

2、工程养护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

3、工程符合《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涉及改、扩建还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4、申报工程经养护管理一周年(不含工程竣工后养护保质期)以上,申报期在养护合同有效期内。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建设、养护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二)已参加过优质工程评选的工程。

(三)纳入失信“黑名单”及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在处罚期间申报的工程。

第七条  同一施工企业每年申报省内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不超过3个,申报省外工程不超过1个;申报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不超过2个。联合体中标、同一个工程分标段(分期)由不同企业施工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企业自留一份,上报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一份。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

4、工程竣工图一套,包括工程总平面图、绿化种植图、道路硬质铺装图、各景观节点详图(电子版CAD格式)等;

5、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6、能反映工程整体感观效果及主要局部质量情况的景观照片或图片资料10张及电子版(其中从不同角度和方位展示该项目整体效果的不少于2张,每张照片不小于1M),工程竣工总平面图(CAD格式)电子版一份。

外省工程还需提供能反映工程整体感观效果及主要节点质量情况的视频资料(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一份。

(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中标通知书、养护合同;

4、技术档案资料,包括能反映养护范围,植物种类、规格、数量,设施等养护内容总平面图;年度、月度管理计划(方案),包括:养护内容清单,质量要求,采取的技术、安全措施,内部质量监督,项目人员配备情况表(主要技术工人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岗位证书)等;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成果的技术资料;

5、甲方对养护管理质量评定情况;

6、能反映整体感观效果及主要局部质量情况的照片或图片资料10张及电子版(其中从不同角度和方位展示该项目整体效果的不少于2张,每张照片不小于1M),总平面图(CAD格式)电子版一份。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


第九条  由承担工程施工的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市州园林绿化协会提出申请。经各市州园林绿化协会推荐后,报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地区没有园林绿化协会的市州及外省的工程项目直接向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申报。

第十条  评选程序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复查、集中评审和公示等环节。资料审查、现场复查和集中评审均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专家实施。

第十一条  资料审查专家、现场复查专家和集中评审委员均从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每位专家只参加资料审查、现场复查、集中评审其中的一个环节且连续参加优质工程评选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专家根据报送文件、资料进行申报条件审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评选资格的意见。对外省工程进行评选,评出入选工程。

第十三条  现场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1、听取申报企业及设计、使用等单位关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及质量情况的介绍,并可适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2、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3、实地考查申报工程质量水平。

4、现场反馈复查情况。

外省工程原则上不进行现场复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或委托工程所在地省(市)园林绿化协会复查。

(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

1、听取申报企业及甲方关于工程养护及质量情况的介绍,并可适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2、查阅养护工程有关资料。

3、实地考查申报工程质量水平。

4、现场反馈复查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复查专家按照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分标准对所查工程评分,并进行优劣排序。复查专家组组长负责各组现场复查工作。

复查结束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复查报告应为图文并茂,能充分、准确反映推荐工程质量水平的PPT文案。

第十五条  集中评审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7或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

评审委员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图片、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评选结果在我协会“湖南园林绿化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向评为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在协会网站等公众平台上宣传展示。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给予加分奖励,优先推荐获奖工程参加上一级相应奖项的评选。

获奖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直接授予“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获奖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优秀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企业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人员、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

第十八条  凡参与省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十九条  评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工程的资料审查、现场复查、集中评审。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严格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纪律要求,坚持安排从简原则,禁止收受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等,不得组织与评选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企业,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其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有人举报有不实的申报内容或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经核查情况属实,则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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