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 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2-12-01
  • 浏览次数:|  539次


 

(2012年10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城〔2012〕1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园林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城镇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推进城镇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制订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编制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正确引导,科学创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把创建园林县城、城镇作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统筹规划、科学创建、彰显特色、量质兼顾,全面提高县城、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二、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规范初审程序,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全过程指导服务。协调抓好园林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进城乡统筹、城乡差别化发展,指导城镇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有序推进创建工作,打造地域风貌特色突出、自然生态良好、人居环境清新淳朴、安全舒适宜人的县城和城镇。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管。各省(区、市)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修)订完善本地区的园林县城、园林城镇考核标准和创建管理办法。同时,要切实加强命名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园林县城、城镇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和《标准》。  

原《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和《关于请报送国家园林城镇候选镇的通知》(建城园函[2007]170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司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村镇建设司联系电话:010-58933609 传真:010-58934706

  附件:1.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3.国家园林城镇标准

 

附件1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实行申报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可申报国家园林县城,除此之外的建制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1.县(镇)人民政府制定园林县城(城镇)的创建工作目标及包括宣传发动在内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已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

2.已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命名满2年;

3.县城、城镇对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自评达标,并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后确认达标、予以推荐;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县(镇)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县(镇)人民政府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

(四)申报程序

1.县(镇)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报申请;

2.县(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县(镇)进行资格核验,并负责对照标准对申报县(镇)进行现场考查,形成书面初审意见;申报县(镇)所在地市(州)级园林绿化及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协助进行申报资格核验及初审把关。

3.县(镇)申报申请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书面初审意见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1.县(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初审意见。

2.县(镇)概况。包括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城镇基础设施、地域风貌特色、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及行业现状等(3000字以内)。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划定及批准文件、绿线媒体公示说明、“绿色图章”制度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建成区范围图、各类绿地分布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包括绿地类型、面积及名称、绿线编号及四至坐标、项目竣工时间及其建设、管养资金等)、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

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专篇)、建成区范围图、各类绿地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包括绿地类型、面积及名称、项目竣工时间及其建设、管养资金等)。

4.园林县城达标情况自评表(附表1)或园林城镇达标情况自评表(附表2)。

5.对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或《国家园林城镇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国家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应包括近三年创建目标逐年落实情况总结分析,近三年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宣传、创建宣传和社会发动情况,创建的特色亮点和典型案例说明,及指标体系达标情况逐项说明。文字材料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简明扼要。DVD影像资料要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县(镇)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现状水平及创建成果。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须同时报送。申报材料中凡涉及《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中的指标内容,均应与《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除部分有特殊要求的,申报材料1式2份。

二、评审

(一)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园林县城专家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会同城市建设司组织成立国家园林城镇专家委员会。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艺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县城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县城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抽查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城镇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镇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为在职公职人员,且每个成员只限参加创建指导、材料审查、实地抽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二)评审程序

1.初审推荐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园林城镇资格验核,组织现场考查,对上报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把关,综合评估达标后形成书面初审意见。

省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国家园林城镇创建指导服务、初审等工作。

2.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从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各申报县(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3.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召开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综合评审会,从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县、镇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15人,且为奇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协助城市建设司组织并全程参与国家园林城镇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县、镇国家园林县城、城镇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对申报县、镇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4.实地抽查

为确保国家园林县城的先进性、示范性,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结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社会各界的反馈信息,本着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统筹兼顾的原则,抽取不少于30%的申报县城,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被确定抽查的申报县城至少在专家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及其电子版提交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结合实地考查意见修订被抽查县城的综合评审意见,形成国家园林县城最终评审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不组织对申报城镇的实地考查。

(三)评审结果公示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最终评审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命名通报

公示结束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县、镇进行命名通报,并予以授牌。

三、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采取“县(镇)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省级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部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命名。

 

附表:1.园林城镇达标情况自评表.zip

        2.园林县城达标情况自评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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