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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期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园林绿化协会版)

  • 发布时间:|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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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园绿协〔2020〕1号 

新冠肺炎疫期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园林绿化协会版)

各会员单位:

大家新年好!新冠肺炎正处于胶着状态,为打赢这场抗疫战争,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政府相继发布政策性文件,对法律进行解读。新政策的发布对园林绿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为减少疫情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提升园林企业应对疫情法律风险的能力,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王振律师组织律师团队编写本指南,供各会员单位参考使用。如有疑问,可与协会法律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王振。联系电话:13657413423

 

一、劳动人事篇

 

1.1 延长春节假期的定性及待遇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决定将今年春节假期后推3天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同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延长休假部分的假期性质只能认定为休息日,期间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1.2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和待遇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20年1月31日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湖南省的迟延复工期间为2月3日至2月9日。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部5号文”或“5号文”)又重申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1.3 “四类人员”工作报酬问题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简称“四类人员”),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四类人员”的范围仅限定于和企业签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四类人员”的界定主体是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政府和企业。工作报酬仅限于劳动者基本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4年休假能否冲抵延迟复工期间?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需取得员工同意。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安排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也将保证员工应有的年休假待遇,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故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安排告知员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

1.5新冠疫情影响不按时返岗职工的用工、休假和待遇安排问题

因疫情防控不能返岗的,例如是由于客运受限不能按时返岗,或者是由于所在社区封闭出行受限无法按时返岗等,这些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返岗的,要给与政策支持。对于能够返岗但是不愿返岗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劳动纪律处理。

1.6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和试用期满的处理问题

鉴于治疗期(医疗期)、观察期、隔离期、措施期(含延迟复工)存在交叉、并行的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或以上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期限按其中最长期限确定。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顺延导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有选择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符合其他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如何处理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试用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将延迟复工期从试用期内剔除,在企业复工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延迟复工期内企业按5号文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1.7关于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对象范围界定问题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未提及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普通职工在工作中染病,由于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认定工伤缺乏合法性和实操性。

 

二、项目管理篇

 

2.1关于项目复工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湖南省企业复工的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个别地方对企业的复工复产采取了报备制度,有的设置了前置审批条件,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出现了拘留提前复工企业负责人的情况。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表示,国家发改委将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

2.2 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3 新冠疫情下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代发制,而且开设劳务工人工资专户,劳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到工资专户后只能专项用于工资支付,承包商不能也无法挪用。对于停工期间劳务工人的工资仍需要发包方代为支付,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发包方请款,避免引起农民工工资纠纷。

2.4 新冠疫情下工期索赔问题

施工企业应当收集不可抗力的证据并及时统计造成的损失,并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人,且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向发包方及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情况,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资料,否则不可抗力的工期延误的免责将受限制且会影响损失的主张。

2.5 新冠疫情下材料价格调整问题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产生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次疫情可能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建议施工企业应与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材料价格,并通过补充协议予以固定。

 2月13日,湖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2.14新冠疫情下赶工费用如何处理?

 2月13日,湖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施工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增加费用,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赶工费用。

2.6 新冠疫情造成工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此次疫情引起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原则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工期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施工企业应及时做好财产清理和制作停工期间费用清单,严格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指示做好疫情的防控,及时撤离不必要的施工设施设备、人员,采取措施减低损失,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与设备出租单位商讨租金的减免事宜,收集不可抗力的证据作为减免租金的法定事由,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通知等义务。

2.7 新冠疫情以不可抗力索赔应注意事项。

首先,应该审查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审查合同是否有约定排除适用瘟疫的不可抗力情形。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或者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形,当然免除工期延误的责任。其次,应审查施工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与后果的明确约定。第三,应审查施工合同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损失与费用损失的索赔程序是否有约定。第四,审查施工合同是否规定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包人工期损失与费用的索赔程序。第五,应审查新冠肺炎疫情与工期延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8 新冠疫情以不可抗力索赔的操作路径。

一是按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疫情发生的书面通知。二是收集疫情导致工程延误与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证明疫情导致工程延误的证据主要有: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的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证据,如施工组织计划、发包人/监理人签发的停工通知、复工/开工通知、各方关于工期延误的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监理日记等;证明疫情和工期延误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疫情采取各类管制措施(如强制要求迟延复工/开工、交通管制等)的通知、新闻。证明疫情导致承包人损失的证据主要有:证明停窝工损失的证据,如签证单、机械租赁合同、施工日志等。证明工人工资发放的证据,如工资单、工资签收表等;证明承包人为克服疫情继续施工的防疫措施及其所支出的费用。

2.9 新冠疫情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以主张的损失有哪些。

根据《17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约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主要分为由发包人独自承担、承包人独自承担与双方共同承担三部分。

 1、由发包人独自承担的损失:(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3)发包人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赶工费用;(4)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5)新冠肺炎疫情疫期的承包人需额外支出的防疫人员、器材费用;(6)承包人因克服疫情复工高价雇佣工人的差价损失;(7)承包人因克服疫情复工高价采购材料、设备的差价损失。(8)因防疫需要,承包人降效施工的费用损失;

2、由承包人独自承担的停窝工损失:(1)因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的损失;(2)因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3)承包人因春节与冬季施工期正常停工的损失。

3、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分担的损失:(1)承包人因疫情造成的其他停工损失;  (2)承包人因疫情造成工期延长的其他损失。

2.10 什么机构可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已声明,对我国部分企业在货物及物流方面遭受严重影响,进而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贸促会可为受影响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2月10日下午,湖南省贸促会向株洲建恒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出具了全省首份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涉及合同金额150余万欧元,预计可为企业挽回数十万欧元损失。

2.11不可抗力通知是否可以代替索赔通知?

在常规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既有不可抗力条款,也有索赔条款。不可抗力通知和索赔通知是性质不同的两种通知,不可抗力通知不能代替索赔通知。承包商可采用两种方案:在不可抗力通知发出后,再向业主发出专门的索赔通知;或者在编制不可抗力通知时,明确写明不可抗力通知同时也是索赔通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向业主发出的索赔通知,不得超出承包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如FIDIC合同条件下为28天),否则将视为承包商就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放弃了索赔权。

2.12发生新冠疫情,工期可以顺延吗?

    一是合同有约定的情形。发生不可抗力后,工期是否可顺延,应该首先从约定。根据住建部2013、2017示范文本以及FIDIC合同的通用条款,若复工/开工时间确实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工期应当顺延。二是合同无约定的情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因“新冠”疫情无法按原定计划复工/开工的,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工期应当顺延。

    2月13日,湖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2.13新冠疫情所产生的疫情防护费如何处理?

疫情防护费作为措施项目费,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预见费用,增加的疫情防护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款调整、索赔程序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合理分担。施工单位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疫情防护费用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并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月13日,湖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防护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用应及时足额支付。

2.14赶工费用如何处理?

 2月13日,湖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施工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增加费用,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赶工费用。

 

 

三、税务篇

 

3.1鼓励公益捐赠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3.2支持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3.3支持防护救治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争议解决篇

 

4.1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进行网上立案的,还有什么途径可以主张诉讼权利?

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等无法办理网上立案或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不便于网上立案的,可选择接受邮寄立案服务方式。其中一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上诉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原审法院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材料邮寄至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办理。全省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均设专人负责处理邮寄立案,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当地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通告。

4.2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的信访窗口关闭,当事人通过什么渠道反映自己的信访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反映信访诉求的,有网络、电话、邮寄三种方式。第一种渠道:通过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给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第二种渠道:拨打12368信访投诉语音服务热线反映问题。第三种渠道:邮寄信件至各级法院申诉信访部门。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反映问题的,法院将及时办理回复,认真解决问题,争取群众满意,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4.3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进行参与庭审、联系法查询案件进展等诉讼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原则上推迟开庭、听证活动,对依法必须按时开庭、听证的,请积极配合法院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审理,减少因人员聚集引发疫情传染风险。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请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联系法官,了解案件进展等;法官通过电话、网络联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

对确需到法院办理事务的人员,请事先主动告知本人健康状况,确保待办事项在身体状况、场所条件、防护措施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来院人员应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自觉接受登记、劝返,积极到医疗机构就医,相关事项可以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延期等方式办理。

4.4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针对此次疫情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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