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园绿协〔2025〕12号
各市州园林协会,会员单位:
为更好适应新形势发展,推动《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DBJ 43/T533)落到实处和更广泛应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会起草了《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25年11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单位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文件反馈至我会秘书处。
联系人:张玉琴 联系电话:0731-82230577
邮 箱: 29855235@qq.com
附件: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2025年11月6日
附件: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增强企业精品意识、品牌意识,推动我省城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为生态强省、美丽湖南建设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质量评价以《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DBJ 43/T533)为主要依据,评价工作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实施。评价对象为省内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本省施工企业在外省承建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和省内园林绿化养护工程。
第三条 优质工程评价由施工企业自愿申请。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评价一次。
第四条 评价规模: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评价规模
1、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滨水、沿路带状公园绿地宽度大于30m),4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同一个企业施工的口袋公园可以合并申请,总面积≧4000㎡(单个≥400㎡);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绿化广场(绿地率≧35%)等;具有一定规模的风景游憩绿地(主要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态修复地绿化。
2、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且道路绿地率满足《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一般值以及林荫路要求,长度大于1000延米(可以包含路侧绿化)。
3、绿化面积大于500平方米,集中绿化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屋顶园林绿化工程。
4、具有一定规模的乡村振兴绿色活力空间建设。
5、具有一定绿化规模的城市更新居住区、历史街区绿色活力空间建设。
(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评价规模
1、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滨水、沿路带状公园绿地宽度大于30m);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绿化广场(绿地率≧35%)等;具有一定规模的风景游憩绿地(主要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养护工程。
2、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且道路绿地率满足《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一般值以及林荫路要求,长度大于1000延米(可以包含路侧绿化)养护工程。
第五条 申请评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1、符合工程项目相关建设规定和程序;
2、工程建设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
3、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科学、生态、节俭的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4、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周年以上的养护期。
5、按照《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价值≥80,自评为优良等级。
(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
1、按规定在官网公布的招标项目;
2、工程养护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
3、工程符合《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标准》等相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4、申请工程经养护管理一周年(不含工程竣工后养护保质期)以上,申请期在养护合同有效期内;
5、按照《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价值≥80,自评为优良等级。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价范围:
(一)建设、养护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二)已参加过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
(三)纳入失信“黑名单”及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在处罚期间申请的工程。
第七条 同一施工企业申请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不超过4个;申请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不超过2个。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同一个工程分标段(分期)由不同企业施工的可以联合申请。
第八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价申请材料采取线上方式申请,企业自留纸质材料。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等,中标通知书需同时提供查询网站;
4、工程竣工图一套,包括工程总平面图、绿化种植图、道路硬质铺装图、各景观节点详图(电子版CAD格式)等;
5、按照《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自评情况及推荐单位复核意见;
6、能清晰反映工程整体感观效果及主要局部质量情况的景观照片或图片资料5-8张及电子版(其中从不同角度和方位展示该项目整体效果的不少于2张),工程竣工总平面图(CAD格式)电子版一份;
7、外省工程还需提供能反映工程整体感观效果及主要节点质量情况的视频资料(时间3-5分钟)一份。
(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中标通知书、养护合同,中标通知书需同时提供查询网站;
4、技术档案资料,包括能反映养护范围,植物种类、规格、数量,设施等养护内容总平面图;年度、月度管理计划(方案),包括:养护内容清单,质量要求,采取的技术、安全措施,内部质量监督,项目人员配备情况表(主要技术工人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岗位证书)等;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成果的技术资料;
5、甲方对养护管理质量评价情况;
6、能清晰反映工程整体感观效果及主要局部质量情况的景观照片或图片资料5-8张及电子版(其中从不同角度和方位展示该项目整体效果的不少于2张),总平面图(CAD格式)电子版一份。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市(设区市)州园林绿化协会提出申请,经各市州园林绿化协会推荐后,报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市(设区市)州没有园林绿化协会的及外省的工程项目直接向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申请。
第十条 评价程序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复查、集中评审和公示等环节。资料审查、现场复查和集中评审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专家实施。
第十一条 资料审查专家、现场复查专家和集中评审委员均从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每位专家只参加资料审查、现场复查、集中评审其中的一个环节且连续参加优质工程评价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专家根据报送文件、资料进行申请条件审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评选资格的意见。对外省工程进行评价,提出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现场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1、听取申请企业关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及质量情况的介绍,根据需要听取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意见,并可适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2、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3、实地考查申请工程质量水平。
4、现场反馈复查情况。
外省工程原则上不进行现场复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或委托工程所在地省(市)园林绿化协会复查。
(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
1、听取申请企业及甲方关于工程养护及质量情况的介绍,并可适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2、查阅养护工程有关资料。
3、实地考查申请工程质量水平。
4、现场反馈复查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复查结束复查专家组提交复查报告,推荐候选名单。复查报告应为图文并茂,能充分、准确反映推荐工程质量水平的PPT文案。
第十五条 集中评审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7或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
评审委员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视频和图片、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结果在“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发文公布评价结果,在协会网站等公众平台上宣传优质工程成果。在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给予加分奖励,优先推荐参加上一级、外省协会相应奖项的评价评选。
评价结果不完全等同项目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获奖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经本人申请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授予“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鼓励支持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优秀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企业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公平、公正评价。
第十八条 凡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十九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工程的资料审查、现场复查、集中评审。
第二十条 评价工作严格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纪律要求,坚持安排从简原则,禁止收受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等,不得组织与评价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企业,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其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