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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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6日株洲市政府 株政发〔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城管、国土、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按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原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

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资质审查合格证,并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4]1号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异地绿化代建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所交异地绿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业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绿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备案审核或者未按照备案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城市绿线内土地改作他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实施《〈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政办函〔2007〕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局委办:

     市园林局制定的《〈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株洲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株洲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其它绿地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园林绿化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划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用地。

  第六条  株洲市城市四区所有现状绿线的维护、占用、调整由株洲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按经政府批复的《城市四区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进行控制,没达到要求的经株洲市园林绿化局认可、批准后,采取异地绿化。

  第七条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它绿地等,以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株洲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四区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布局、位置,必须符合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并随着规划修编的调整而修订。

  第八条  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一旦确认为绿线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绿地,将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类附属绿地如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按照《城市四区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进行控制。附属绿地的核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附属绿地面积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表面积计算。

  (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附属绿地面积,以规划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三)建设用地内的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如游泳池、篮球场等)、消防水池、停车场,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四)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五)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附属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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